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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买45元饮料付钱变成55店员称没错男子:标签没一个55的

来源:检测试剂    发布时间:2023-12-31 02:05:24 半岛综合

  北京,一男子买了一瓶4.5元的饮料,付完钱后发现被收了5.5元,男子纳闷,买的时候都没看见过5.5元标签,这个钱哪来的呢?店员回应称:我们标错了,但是对不起钱不能退。

  男子走在路上口渴了,正好路边有一家店,男子就进去买瓶水喝,店里放着一个大冰柜,旁边贴着每一样饮料的价钱,有3.9元一瓶的,有4.5元一瓶的,也有9.9一瓶的。

  男子挑了一瓶4.5元的去付钱,店员扫过后男子就拧开迫不及待喝了一口,刚咽下肚,就收到提示说扣了5.5元。

  男子一边喝一边纳闷,难道是自己记错了?刚刚买水的时候明明看到是4.5元啊!男子心里有了疑惑,又特意拐回冰柜旁边看,细看之下发现了自己没记错,这瓶饮料确实是标价4.5元,但是店员收了自己5.5元。

  男子这下不乐意了,标4块5却收自己5块5,这不是骗人吗?男子找到店员反映情况,对方却说这瓶饮料就是五块五的。

  男子心里更不满了,明明是他们弄错了还不承认,他再次走到冰柜旁边,指着两边贴的标签说:来,你来看看,这么多标签里哪有5块5的?

  店员自己一看,几台冰柜上贴的价签竟然没有一个5.5元的,这下尴尬了,店员又改口说,标签是她弄错了,但是这瓶饮料就是5.5元,没有收错。

  旁边一名店员过来帮腔,说这名店员知道错了,让男子原谅她一次。男子却不乐意了,错是她们出的,凭什么让自己负责?他说:他就是看见标4.5元他才买的,如果知道是5.5元,他就不买了。

  男子说,他不是讹人,标多少钱就卖多少钱,承认错误了就该退他一块钱,原谅她容易,但是原谅她不还得自己掏钱吗?

  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有《民法典》、《刑法》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接下来我们从以下角度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可能受到的处罚。

  一、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当事人因非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  当事人在本案中存在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的行为,这种行为属于非正当竞争行为,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因此就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。

  《民法典》规定,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不得采取欺诈、强迫的手段妨碍市场公平竞争。

  因为当事人的行为使用欺诈手段,以虚假标价骗取消费者的钱财,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,因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。

  二、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与《刑法》中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联系,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  在本案中,当事人使用虚假标价,并以此骗取消费者的钱财,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。虽然数额不大,但极度影响了消费者权益,并导致市场公平竞争受到扰乱。因此,当事人可能会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
  三、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一些规定。根据该法的规定,扰乱市场秩序的,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当事人在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符的行为中,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,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,因此就需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。

  另一方面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构成寻衅滋事罪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  当事人在被消费者发现问题后没有退款,并违反事实向消费的人提供虚假解释,这种行为恶意诋毁消费者,干扰公共秩序,因此可能会受到寻衅滋事罪的指控。

  四、针对当事人的行为,当事人对于商家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和抗议,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无问题,反而是当事人行使了自身的权利。

  在商家拒绝退还多收的款项的情况下,如果当事人采取了暴力行使权利的行为,则涉及到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
  根据《刑法》相关规定和裁判实践,商家的行为已经涉嫌某些刑罚强制制裁,但当前的实践中尚未发现明确裁判实践。而商家是否构成过错的证据,还需要细致调查来做出更准确的结论。

  2. 商家在无法及时认错的情况下,采取错误标价出售商品,并在当事人提出之后强行将计价标准转变为错误计价行为。

  3. 当事人有权对商家的行为进行质疑和抗议,并且在行使权利的时候,应当遵守法律规定。

  因此,我们提议当事人可以提出合适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包括通过咨询消费者组织或者通过法律途径,要求商家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和追究商家的法律责任。